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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修改
引用本文:熊继前,欧阳顺乐.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修改[J].法律适用,1995(2).
作者姓名:熊继前  欧阳顺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典,都毫无例外地规定惩治受贿犯罪的条文。惩治受贿犯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的廉明,防止权力商品化,以赢得民心,巩固统治。立法者这一明确的立法意图能否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得到较好的实现,既取决于执法者能否充分地运用立法者所给予的法律武器,依法查处受贿者,也取决于立法者所提供的法律武器性能是否优良,即立法者所表述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能将形形色色的受贿犯罪的表现形态襄括进去。假如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挂一漏万的缺陷,客观上就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放纵。近年来,在我国所进行的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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