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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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东明.如何避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J].中国公证,2010(4):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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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东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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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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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由来已久。不仅在德国、日本有此惯例,在我国现代法制史上亦有记载。国民党统治时期,于1920年,即中华民国九年起,已开始推行公证制度,在公证业务范围中,就有执行许可公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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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 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 国民党统治时期 裁定 传统业务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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