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基本类型及其建构——以俄罗斯、中国为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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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岩,于春洋.论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基本类型及其建构——以俄罗斯、中国为例简[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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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岩 于春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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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 [2]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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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族政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11YJC81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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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地方立法体系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建构则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依据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不同表现形式,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分为“民族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系”两种基本类型,前者以俄罗斯为典型,后者以中国为典型。这两种典型类型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它们建构的具体路径各不相同。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适应性是建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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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地方立法体系 民族联邦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 类型 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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