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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王咸春  徐尉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王咸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徐尉军)
摘    要:本刊《案例研究》栏发表的文章,都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有一定难度的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因此可以各抒己见,进行争鸣,以利于读者拓阔思路,互相启迪,共同提高。下面这篇文章,是我们不久前才收到的。作者对本刊去年第5期《案例研究》栏发表的文章提出不同见解,时间虽晚了点,但其对该案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进行了分析,阐明了一定道理,故仍予以发表,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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