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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有益于提高立法质量
作者姓名:丁爱萍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
摘    要:据报道,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新增的条文有:“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

关 键 词:立法质量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务委员会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专门委员会  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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