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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者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姓名:程德安
摘    要: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利益主体和利益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依靠科技,凭借智慧,通过知识创新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谁应成为这个社会财富的众多拥有者,除了私营老板和文艺明星,知识拥有者能否告别寒窗,不再做一贫如洗的寒士呢?这次我国专利法的修改给了一个肯定的回答。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规定:“被爱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的修改无疑将保护的天平向发明者个人倾斜,这一改动意味着中国社会对知识分子持续了几千年的陈旧观念开始崩溃,一个尊重发明创造规律、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新观念开始确立。如果说二十年前我们制定专利法只是承认了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存在,解决了个人利益的有关问题,那么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则重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关 键 词:发明者  个人利益  法律保护  职务发明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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