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及其新现象和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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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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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可详分为六种类型。总统可对整部法案进行否决,一度也可对法案的"部分条款"进行否决。但"部分条款"否决权遭到国会反对,诉诸法院后被裁定违宪,这导致出现"总统的签署声明"这一新现象。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不同于英国议会的立法否决权,"口袋否决"不得混淆于中国刑法的"口袋罪"。立法否决权的成因主要有思想理念上的分权制衡、制度运行上的质变担忧和为总统执法提供前提条件等。对我国的启示有:不但要加强立法的反复审议性,还要健全立法批准制度,上级立法机关不得只批准部分条款而不批准其他条款,也不得直接改变部分条款后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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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否决权 美国总统 美国国会 |
On the Presidential Legislative Veto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Inspiration for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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