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裁决制度具有简便、高效、成本低廉、易于接近等优势。然而,行政裁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却在不断萎缩。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这种矛盾,暴露了行政裁决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行政裁决制度在性质界定与所涉权力分工、实效性、经济性、结果效率性和利益性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缺陷,背离了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同时,试图通过修补相关制度对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进行改造也不可行。另一方面,有权社会机构裁决符合权力社会化的理念与趋势,且能弥补现有行政裁决制度的本质缺陷。因此,应当解构行政裁决制度,以有权社会机构的裁决来替代现有的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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