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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邮政法
摘 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1.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2.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关 键 词:
邮政法
修订
实际损失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
邮件损失
邮政企业
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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