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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合同诈骗案中的被害人确定问题
引用本文:张序. 连环合同诈骗案中的被害人确定问题[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 10(5): 76-80
作者姓名:张序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42
摘    要:刘某的挂靠车辆被挂靠单位租赁给犯罪嫌疑人曹某;后曹某伪造证件,将车辆出当给典当行。本案存在是否构成两个合同诈骗罪以及被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曹某对车辆挂靠单位和典当行,均有欺诈成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但是,从法理学角度和采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曹某只成立一个合同诈骗罪。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市场风险,赔付刘某的损失,并有权受领被追缴的车辆。典当行有权要求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损失调整模式符合实质正义的内涵。典当行不享有善意人权利。刑事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优先于民事法益受到保护。

关 键 词:被害人  合同  典当  犯罪客体  优先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ctims in the Case of String Contract Fraud
ZHANG Xu. The Identification of Victims in the Case of String Contract Fraud[J].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08, 10(5): 76-80
Authors:ZHANG X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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