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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长期不归还所借公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沈延.对张某长期不归还所借公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J].中国监察,2003(9).
作者姓名:沈延
摘    要:案情1993年,河北省某县政府某局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40万元资金,拟用于本局经商办企业,并允许本局干部借用其中部分资金经商办企业。该局副局长张某(党员)遂申请借款10万元用于与某村村民孙某合伙办胶合板厂,该局研究表示同意。1993年9月20日,张某与该局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规定:(1)资金借用期2年,自1993年9月20日起到l995年9月19日止。(2)借款期间,张某每月按2%的比例向该局交纳资金占用费。(3)借款由张某以两处房产、两台彩电、两台冰箱(价值11万元)作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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