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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考试舞弊罪的条款
引用本文:朱玉文.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考试舞弊罪的条款[J].法学杂志,1985(6).
作者姓名:朱玉文
摘    要:考试舞弊,对社会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它严重妨害国家的考试制度,妨害国家对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且腐蚀干部,腐蚀青年,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除应继续采用行政措施和思想教育之外,还应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要求,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来惩处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维护国家的考试制度。用法律手段来惩处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泄题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规定论处;对主、监考人员施以暴力、胁迫、实施考试舞弊行为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论处;对于扰乱考场秩序的首要分子,可以依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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