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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作者姓名:林操场  王光慧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 键 词:立法精神  大公司  通知  监事会  股东会  公司法  大股东  实质意义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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