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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作者姓名:
林操场
王光慧
作者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 键 词:
立法精神
大公司
通知
监事会
股东会
公司法
大股东
实质意义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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