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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问责制
引用本文:王宇东,张蓓,李传俊.浅议问责制[J].中国卫生法制,2004(4).
作者姓名:王宇东  张蓓  李传俊
作者单位: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100024 (王宇东,张蓓),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100024(李传俊)
摘    要: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使其对权力、责任的监督更具有实效性。确立和推进问责制对加快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笔者就此做一粗浅探讨, 以期讨论。一、问责制的涵义、特点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适用的领域和对象非常宽泛,只是采用的方式和处罚程度不同而已。这里所指的是行政问责制,她是政治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一般划分,政治问责制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的内容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目前所说问责制是指行政问责。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 促进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使政府的职责更加明确,工作更加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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