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使用与变相制造:对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认定——张日明诉易伟力饮用水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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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海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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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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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权作为法定垄断权利,不能随意扩张或缩小其权利保护范围.在对行为进行定性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结合行业特点和一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准确定性.将可循环利用的专利桶进行清洗、消毒、重新打包等行为,并未对该专利桶外观产生实质影响,属于使用行为而非变相制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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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观设计专利权 桶装水 变相制造 重复使用 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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