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网乐公司诉江城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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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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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湖北武汉43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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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服务行为可以划分为网络内容服务行为和网络技术服务行为,包括直接上传作品至自身网站服务器、在自身网站中链接第三方网页、购买第三方软件平台由第三方进行远程控制三种情形.对现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其行为其属于那种情形,是网络内容服务行为还是网络技术服务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侵权责任认定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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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内容服务 网络技术服务 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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