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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引用本文:严阵.邹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J].人民司法,1995(10).
作者姓名:严阵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邹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严阵《邹文》认为,邹某第一次亲自提货的行为是一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邹某第二次委托他人持票提货,符合手续。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第一,提货发票使用问题。据《邹文》所述事实,邹某在提取电视机时,将提货发票交给了仓库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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