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一改过去那种“当事人动嘴,审判员跑腿”,调查取证由法院大包大揽的做法,这无疑是审判工作的一大进步。然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是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制造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证人出具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他人贿买或者其他原因,极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妨害诉讼秩序,阻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推行,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而且容易导致个别案件判决错误,损害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成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了完善民事证据制度,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院质证的同时,有必要对举用伪证的人系取相应措施,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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