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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探讨
作者姓名:王宝鸣
作者单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摘    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渐显露,笔者试图对此及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缺陷。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施行15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此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准绳。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抗战时的初步提出,到建国后的立法确认,有着较长历史和实践基础。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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