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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抗诉权的正确运用
引用本文:魏景洲.民事检察抗诉权的正确运用[J].中国检察官,2010(3):34-36.
作者姓名:魏景洲
作者单位: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556200
摘    要: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见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临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不打二审,专打再审;不提上诉,专找抗诉”的现象就是鲜明的例证。这种情况下,抗诉不再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而是当事人规避法律、

关 键 词:抗诉权  民事检察  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法定方式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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