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抗诉权的正确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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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景洲.民事检察抗诉权的正确运用[J].中国检察官,2010(3):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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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景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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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55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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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见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临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不打二审,专打再审;不提上诉,专找抗诉”的现象就是鲜明的例证。这种情况下,抗诉不再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而是当事人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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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抗诉权 民事检察 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法定方式 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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