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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摘    要:山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81)鲁法研字第15号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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