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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商标与企业名称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作者姓名:
桂舒
徐秉辉
作者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正案件背景: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系由上海光学仪器厂、上海分析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上海天平仪器厂等15个单位于1988年3月合并成立,在业内知名度极高,通常被简称为精科公司、上海精科或者精科。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科学仪器(除医疗器械)加工、
关 键 词:
企业名称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科学仪器
注册商标
原告
简称
被告
上海市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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