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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贩毒”及新型毒品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姓名:耿慧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摘    要:正案件背景:被告人陈甲,男,1979年出生于甲市,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被告人陈甲和池乙在甲市预谋到四川省乙市购买毒品K粉运至甲市贩卖。2009年2月1日,池乙来到乙市,与叶丙谈妥购买K粉的价格和数量。陈甲安排叶某到乙市负责运输K粉,并亲自安排李某到乙市押运。同年2月5日,陈甲将15万元毒资转入池乙指定的银行卡。池乙以14万元的价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被告人  适用死刑  运输毒品罪  新型毒品  毒品案件  贩卖毒品罪  共同犯罪  合伙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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