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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与法定犯的重读与重构
引用本文:郑旭江.自然犯与法定犯的重读与重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1):85-92.
作者姓名:郑旭江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占中’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研究”(15ZDA036)
摘    要: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范畴上承古老的自然法思想,下启现代的刑事法话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自然犯与法定犯在区分标准和实际价值上的争议主要源于该范畴从犯罪学向刑法学,应然立法向实然司法和国际刑法向主权刑法的历史演变。在罪刑法定原则统摄刑事法学的背景下,滥觞于犯罪学的自然犯与法定犯范畴理应进行现代刑事法学的概念更新和理论重构,从而在区分法定犯和行政犯的基础上建立自然犯与行政犯的范畴,促使立法者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建立稳定性与适应性并存的刑事立法模式和完善不同犯罪类型的法律责任体系。

关 键 词:自然犯  法定犯  行政犯  加罗法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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