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当前不断见诸报端的校园暴力事件及其处置,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校园暴力已渐成为风险治理对象,同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并越来越难以满足不良青少年的教育、矫正需求。尽管在后现代的风险治理面前福利国家理论面临重重危机,但是通观现代世界各国,国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国家在少年司法体系中自然也需要发挥其基础性社会功能,尽到教育与保护少年的责任。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当在确立国家责任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采取"司法-福利"的一体化模式,在以保护不良青少年的核心任务之下,适当采取惩罚措施,以应对日渐为民众所关注的风险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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