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韩国通过修改《少年法》而正式导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除了《少年法》第25条之3明确规定了法官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外,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影响了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有关制度的运行和修改。韩国导入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使加害少年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积极赔偿,更致力于加害少年的矫正和健全地回归社会。这一宗旨体现在法律条文、运行规则和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专家参与,以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科学、合理的决定。但同时,韩国在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们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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