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社会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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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子堂,胡仁智.论法律的社会功能[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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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子堂 胡仁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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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重庆,40003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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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一词在中国出现得很早。如《孝经·纬》上便有所谓“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孝,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这里的“社”是用来祭神的一块地方。《旧唐书·玄宗上》中记载有:“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二程全书》中也载有“乡民为社会”。所谓“社会”意为村民集会。中国古时的“社”,也指可供志同道合者集会之场所,如“文社”、“诗社”等;有时还指一种地区单位,如“二十五家为社”。“会”为“聚集”之意。因此,两词联用,就表示在一定地方,于民间举行的演艺集会、祭神的庆祝活动;或者指许多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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