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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管辖异议权及其适用情形与程序
引用本文:黄学贤.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管辖异议权及其适用情形与程序[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5):109-116.
作者姓名:黄学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2010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2010JDXM04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管辖异议是诉讼当事人的重要权利。管辖异议制度具有诉讼中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管辖异议之规定存在主体不清、情形单一、程序模糊等不足。为了充分发挥管辖异议制度的应有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在未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在提出管辖异议主体的广泛性、管辖异议情形的全面性、管辖异议申请和审查等程序的可操作性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以健全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制度。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管辖异议  主体  情形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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