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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台、站,下同)的下列设施:(一)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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