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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民法请求权理论的思考
作者姓名:孔东菊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3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宪法视野下的人格权保护”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准号:10YJC820081)
摘    要:近年来,学界出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法,其实质是指自然人对于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胎儿,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自然人的先期人身法益遭受了侵害。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在遭受侵害时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这一提法不妥,应予纠正。

关 键 词:胎儿  自然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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