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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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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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根据帼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则对号)有关精神,外经贸部决定对全国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为“国有”或“集体”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由国有或集体控股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如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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