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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八)——明清——公证私证文化的稳中求变与推陈出新(下)
作者姓名:詹爱萍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摘    要:验契收税之制始于东晋,后历代均以此为常。契约只有加盖完税的印章才合法有效,所以完税成为一种公证形式。经过验核收税后加改完税印章不仅是完税的标志,也意味着契约本身的合法性得到国家承认。与明律一样,清律规定买卖土地、房屋、奴婢须经“立契”之法定程序,由官府同意,并履行税契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清代税契与前代稍有不同,已经从买卖双方纳税变为买方缴纳,从加盖官印的单一形式发展为官印、契尾的复杂形式,标志着契约制度的发展。

关 键 词:公证形式  中国封建社会  推陈出新  文化  明清  证明  契约制度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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