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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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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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宜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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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曾在我国的审判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逐渐暴露出一些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调查取证。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应由当事人举证的没有举证,而由审判人员四处奔波,收集调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有的当事人不但不觉得自己有举证责任,甚至还责问审判人员“为什么还没有查清?”有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只是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辩论,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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