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部分用于自己吸食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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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吉如,孙铭,习明.代购毒品部分用于自己吸食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6):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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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吉如 孙铭 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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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410004 2.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422001 3.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4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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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周某是吸毒者,2012年6、7月份委托向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向某受周某委托后每次在何某处为周某购买0.05-0.1克海洛因,先后购买了50余次共计约3克。周某每次将其中一小半毒品分给向某并与向某一起在向某的住所吸食,公安机关抓获了向某和周某,向某供述其代购的毒品海洛因均如数交给了周某,自己没有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牟利,何某没有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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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 代购 吸毒行为 毒品海洛因 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 公安机关 吸毒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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