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以京城首例认定“以其他交易形式”受贿案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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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里.“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以京城首例认定“以其他交易形式”受贿案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3(6):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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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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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1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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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凌某某在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制定归难侨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并监管政策执行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名下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租赁给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华侨农场,并在明知该农场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后不予纠正或上报,其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共收取租金94万元,经鉴定,该处房产租金实际市场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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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易形式 养老保险 华侨农场 受贿罪 市场价格 受贿行为 认定 权钱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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