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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兼评《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赵泽君,陈涛.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兼评《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之规定[J].中国检察官,2013(7):72-76.
作者姓名:赵泽君  陈涛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401120
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401120
摘    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法  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理念  民诉法  公益诉讼制度  前置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  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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