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兼评《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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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泽君,陈涛.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兼评《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之规定[J].中国检察官,2013(7):7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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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泽君 陈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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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401120 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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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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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法 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理念 民诉法 公益诉讼制度 前置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 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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