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公诉机构对在押候审和监禁判决的执法中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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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拉德·的·琼知.荷兰公诉机构对在押候审和监禁判决的执法中的角色[J].中国检察官,2013(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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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拉德·的·琼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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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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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在欧盟没有监狱检察官欧盟盛行的法律体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许多不同,其中一个就是与刑事措施或制裁执法有关的诉讼机构的角色(就作者的了解"检察院"一词只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本文的作者在中国访问期间开始意识到用词的不同。在中国期间,作者参加了改善羁押人员投诉和要求处理试点项目评估工作。这一试点首先从安徽省芜湖市2]开始,稍后被延展至宁夏自治区吴忠市。27个欧盟成员国(克罗地亚在2013年7月1日即将变成第28个成员国)的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给自己的诉讼机构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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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羁押 监狱 诉讼 机构 荷兰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投诉 检察官 欧盟成员国 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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