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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办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原教育部并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创办的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并指示以下几点:一、必须注意教学质量。教育部和政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帮助法院提高办学质量,把好质量关,防止形式主义。要和衷共济,共同努力,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二、这件事不要一刀切,而要区别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办,条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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