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法律性质、形态及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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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传平 石东洋 陈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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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寿张法庭,山东 阳谷,252300;2.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山东 聊城,252000;3.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25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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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中的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就归责原则而言,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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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 法律性质 责任形态 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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