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森林资源补偿制度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在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补偿制度中,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补偿范围主要是重点保护的国有公益林的营造与管护。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因为资金来源单一,造成补偿资金短缺,导致公益林建设状况不容乐观,为公益林建设而受到损失的林农得不到充分补偿,因此,力主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方式,比如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享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发行生态彩票,BOT融资方式等等。但是,笔者以为,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上,国家的财政支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公益林的营造与管护费用恰恰不应当纳入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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