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以色列监察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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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轩.独具特色的以色列监察专员[J].天津支部生活,2007(5):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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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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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其他国家不同,以色列的行政监察专员在法律地位、职权范围、任职条件、工作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目前,以色列只有国家行政监察专员、海法和耶路撒冷两地的行政监察专员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国家监察专员由议会委员会推荐、总统任命,任期为5年。监察专员要向议会报告工作,其罢免也要经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在以色列当监察专员,必须是法律或会计学方面的专家。警察监察专员须为职业警官,且要有法律学位,任职期间军衔头衔不予取消,并向警察署署长报告工作。而军事监察专员不能是军人,要由国防部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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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专员 以色列 国家行政 法律地位 报告工作 任职条件 耶路撒冷 任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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