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水准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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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辉.论医疗水准的确定[J].法学杂志,201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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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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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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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服务水平和个体患者利益保护,可以具体化为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两个指标;成本控制和全体患者利益,可以具体化为实施可能性和必要性两个指标。医疗惯例和常规符合以上两个方面、四个指标的要求。医学文献缺乏对实施可能性、必要性的考虑,缺少对全体患者和成本控制的考虑,不能作为医疗水准的主要参考因素,但可以作为消极义务的参考标准。同时,我国作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需要将地域性因素纳入考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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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水准 惯例 常规 医学文献 地域 |
On Definition Of The Medical Stand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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