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教学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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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健民.试论教育教学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J].法律适用,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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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健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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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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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我国刑法增加了一系列罪名。教育教学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即为其中之一.这是为了保护被教育者人身安全,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相关内容略加修改后形成的新罪。长期以来,在我国一些教育教学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因缺乏充分的资金保障,加之日常管理不善,而致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失修,从而引起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针对这一现实,1995年3月18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明知校告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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