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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不应简单驳回
作者姓名:史云峰
摘    要:从2009年2月开始,舒某就在某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口头安排下驾驶乡政府所属的贵F62387号安全车参与该乡打击非法采煤专项活动。同年11月份后,相关领导又安排舒某驾驶该乡政府计生车参加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工资为1200元,是按月写领条经乡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领取。其间,在查堵非法运煤车辆时,由于无人能驾驶重型货车,舒某按乡政府相关领导安排将非法运煤重型车开至乡政府所在地,每开一趟车给200—500元不等的报酬,以领条形式领取。

关 键 词:劳动争议案  裁决  计划生育工作  2009年  乡政府  乡人民政府  重型货车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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