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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元代法官责任制度
引用本文:巩富文.略论元代法官责任制度[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2(4).
作者姓名:巩富文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律系
摘    要:元朝是我国历史上蒙古贵族所建立起来的一个多民族的封建王朝,它结束了宋、辽、西夏、金以及吐蕃,大理等长期并立的局面,重新实观了国家的统一,从而加强了各民族间的多方面的联系,并基本上奠定了中华民族的版图。元朝立国之后,共迫切任务是要重新确立中央集权,巩固其统治秩序,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力地推进厂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此相适应,其法律制度也高度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法官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历史证明,元代的法官责任制度,是周、秦、汉、唐以来制定的法官责任制度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其后明清两朝制定法官责任制度的基准。它在中国古代诉讼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本文拟就这一部题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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