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中的“工作与就业”(一)——解读《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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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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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工作和就业权(一)第27条的最终版本第二十七条 工作和就业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 为保障和促进工作权的实现,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者的工作权的实现,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包括通过立法,除其他外:㈠在一切形式就业的一切事项上,包括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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