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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强索”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探讨
引用本文:周幽丽.少年“强索”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探讨[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5).
作者姓名:周幽丽
摘    要:所谓“少年强素类”案件,是指行为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采取语言威胁或暴力手段,用强素、硬要、假借、明寺、敲诈、劫取等方式,公开非法获取财物的案件。司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适用刑罚等方面,认识颇有分歧,处理不尽相同,需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讨,予以规范。少年“强索”类案件有以下一些特点:1、作案时成群结伙。少则三、五人,多则七、八人;2、作案的随意性大。作案时很少有预谋和特定对象,往往是几人凑在一起外出游荡时,碰到可欺的对象,临时起意,动手作案;3、作案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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