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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宪法实施之理
作者姓名:
吴元中
作者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摘 要:
宪法实施方式的争论根本上在于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不同。而宪政作为克服权力专制的控权机制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作用是规范和控制权力,人民立宪本来就是为了控制政府。从而作为一种权力运行规则,宪法实施即意味着以外在控制阻却权力主体违宪行为机制的建立,而不是指权力主体的自觉守宪和进行“宪法贯彻”。同法律实施离不开中立的司法机构一样,宪法实施也需要宪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否则,就不会有真实的宪法实施。
关 键 词:
宪政
宪法
宪法实施方式
宪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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