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呈祥受贿案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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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燚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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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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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湖南省常德市财政局局长(正处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罢免)刘呈祥,于1988年3、4月间,指使刘××(原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周××等人,非法收购黄金,制成首饰,以低价出售的方式,向上级机关的领导行贿。6月,刘呈祥以360元的低价,从中购得金戒指两枚,重9.2克,差价款为974元。同年5月,刘呈祥到黄土店镇了解有关危房情况,在答应解决财政拨款的同时,向该镇索要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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