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网络欺凌的法律规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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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亮.论学生网络欺凌的法律规制模式[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2):12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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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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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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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学生网络欺凌的法律防治与网德教育研究”(项目编号:C2021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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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生网络欺凌属于侵权行为和冒犯性言论之结合,相应法律规制注重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公共空间交流秩序,同时协调冒犯性言论限制与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冲突。国内外现有的三种规制模式(私人规制、合作规制、法律责任规制)均有各自优劣,不宜绝对化。我国应当协同适用合作规制和法律责任规制:一是遵循政府规制的辅助性原则,提倡渐进性、多层次的规制责任配置结构;二是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的元规制原则,使其守门人责任配置实现信息管控与用户权利保障的协调;三是确立学校管教的修复式正义原则,重视扩张教育场域和修复学生群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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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生网络欺凌 法律规制模式 合作规制 法律责任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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